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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SO 14001审核常见问题点

日期:2019-09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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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厂房建设期间的环保资料:

1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--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

2)环境影响报告批复—环保局批复

3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验收—环保局验收

4)消防验收报告—消防部门验收

5)防雷合格证及检测报告—气象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

2、组织所处环境分析:

1)未能对组织所处的环境制定分析方法/程序;

2)未确定组织所处内部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充分。

3、相关方需求和期望

1)未能对相关方进行确定

2)未能对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进行确定

3)未能对相关方需求和期望形成文件

4)无相关方关于环境环保投诉的证明文件

4、环境因素识别、评价与更新:

1)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,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:

a.    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,比如: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,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;

b.    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,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,最易导致缺漏;

c.     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、将来计划的因素,如:公司拟扩建新厂房,对于扩建厨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;

d.    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,如: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,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。

2)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,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。

3)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,如:

a.    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,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
b.    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,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
c.     国家、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,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
d.    厂房迁移到新址,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。

4)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。

5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:

1)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/程序;

2)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,如:程序文件、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。

6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、评审

1)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不充分,特别是地方法规、客户的要求未识别到伴;

2)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,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;

3)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、岗位人员;

4)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,对已修订、更新、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、收集、评审。

7、环境目标、指标和管理方案:

1)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;

2)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,部分指标无法测量;

3)对所有的目标、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,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、起止日期不清楚、缺乏资金预算;

4)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、修订,如公司已迁址、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。

8、组织机构、职责、权限、资源:

1)对各岗位职责、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;

2)对关键岗位(如:化验员、机修、清洁工、仓管员、作业员等)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;

3)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,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,但污水处理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。

9、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:

1)未能对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进行策划

2)未形成程序文件,包括识别评价分析应对措施的方法等

3)未对环境因素的风险和机遇进行评估。

10、  能力、培训和意识(人力资源管理):

1)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,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,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,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;

2)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,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、培训效果评价;

3)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,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;

4)未有内审员证。

11、  信息交流:

1)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;

2)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,如当外部相关方(社区居民等)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,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、信箱或其他方式;

3)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、抱怨未形成记录,未能及时进行处理,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;

4)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,如内部宣传、讲座、会议等。

12、  文件控制:

1)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,特别是关键岗位处;

2)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、更新,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,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,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;

3)文件的形式不适宜,如资料为英文版,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。

13、  运行控制:

1)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,如污水/噪声/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,何时段,何级别标准;

2)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,如化学品供应商、工程分包方等等;

3)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:

a.  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,执行不到位,存在可回收、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;

b.  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、纠正;

c.  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;

d.  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,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,或有运行,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;

e.  化学品使用、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;

f.  产生粉尘、碎屑的岗位(如砂磨、锯床、刨床、车床等工序)对粉尘、碎屑未进行收集,到处飘洒,也未及时清理;

g.  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,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;

h.  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,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、剂量;

i.  废油、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、流转无记录,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(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,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)。

14、  应急准备与响应:

1)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,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、化学品泄漏/爆炸应急预案、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;

2)有制定应急计划/预案,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、演练;

3)有进行应急演练,但对演练的效果、应急程序进行评价;

4)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,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,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。

15、  监测和测量:

1)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,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、采取的方法、监测的频率;

2)未对目标、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;

3)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;

4)未定期进行噪声、废气/粉尘、废水的监测,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,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;

5)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,如噪声测试仪、污水化验设备等;

6)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、化验的记录,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。

16、  合规性评价:

1)未形成“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”;

2)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,至少一年一次;

3)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,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;

4)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。

17、  不符合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:

1)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,未及时进行处理(纠正);

2)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;

3)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,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,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;

4)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,预防措施不适宜,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;

5)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。

18、  内部审核:

1)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,如在文件中规定,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;

2)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;

3)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,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;

4)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,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;

5)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,但原因分析不到位,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,缺乏针对性;

6)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、评价;

7)未形成内审报告;

8)有内审报告,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、不足之处,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。

19、  记录控制:

1)记录无法检索,无清单,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;

2)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,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;

3)记录保管不当,发生丢失、破损等现象。

20、  管理评审

1)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,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、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、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;

2)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,缺乏相关资料/证据;

3)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、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;

4)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;

5)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、分工、时限要求;

6)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,无效果验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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